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5686号
原告万升先,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青岛即***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盛华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50344807T。
原告万升先与被告***、青岛新盛华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万升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升先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升先撤回对被告***、青岛新盛华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缴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实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