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飞展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酷鑫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02民初5070号 原告:湖北酷鑫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开发区孝天工业园开源路与京广大道交汇处米开罗那厂房-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9DM7C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申请执行,进行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飞展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经济开发区京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55390474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孝天办事处七垸村大***。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 原告湖北酷鑫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飞展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湖北酷鑫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后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酷鑫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酷鑫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酷鑫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