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飞展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雄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飞展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02民初4016号之一
原告:湖北雄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毛陈镇古井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58246009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飞展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经济开发区京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553904747G。
法定代表人:*三货,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雄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飞展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货款,原告湖北雄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雄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雄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25元,撤诉减半收取4112.5元,由原告湖北雄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池一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