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1030财保4号
申请人百色露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材料安装费,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正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百色分行森林广场支行的银行存款2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昱伶
书记员 农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