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6民初637号
原告:南京葛塘合成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头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8月25日生,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葛塘合成油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头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京葛塘合成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头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及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葛塘合成油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南京头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及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葛塘合成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头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及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计4325元,由原告南京葛塘合成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黑长保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毕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