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头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异议人(案外人)南京头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六执异字第44号
异议人(案外人)南京头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潘营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9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提取了被执行人在南京市六合区实验高级中学的24万元工程款。南京头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头牌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该24万元系其公司对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法院提取错误,要求法院执行回转,并承担相应损失。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头牌公司称,2012年12月,异议人与南京市六合区实验高级中学签订了消防泵、消防水池土建等安装工程合同,合同价款为83.09万元。合同签订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被执行人随后出具了承诺书,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支付挂靠费。该工程结束后,确认的工程款为909681.05元,六合区实验高级中学已经支付工程款622049.95元,尚有287631.1元未结清。2014年年底,被执行人雇佣的工人工资未付,异议人代为支付了工人工资211000元,代为支付材料款77850元,共计288850元。由此,被执行人在此工程中尚有218.9元(909681.05元-622049.95元-288850元)工程款未领取。现异议人认为法院提取的被执行人的工程款数额有误,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六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调解书内容为:***于2013年11月30日前给付***20万元;***承担***借款利息84000元,款于2014年4月15日前给付30000元,其余利息金宝宝自愿让免。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给付30000元利息,则按60000元利息给付***。后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执行案件案号为(2014)六执字第42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在南京市六合区实验高级中学的24万元工程款。异议人认为本院提取数额错误,故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认可其与被执行人系挂靠关系,另根据被执行人向异议人出具的承诺书可知,双方认可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提取的24万元系涉案工程尾款,系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理应为被执行人所有,本院提取该款并无不妥。异议人认为其为被执行人垫付了相关款项,可以另行向被执行人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南京头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周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