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六商初字第1003号
原告南京京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联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峰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柯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头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头牌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乙烯大道1-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京联公司诉被告头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联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39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家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潘雯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樊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