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1民初757号
原告:启东市东海惠科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启东市。
经营者:**。
被告:启东市再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再红。
原告启东市东海惠科电子产品经营部与被告启东市再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启东市东海惠科电子产品经营部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启东市东海惠科电子产品经营部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14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