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璧山区正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云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财保75号
申请人璧山区正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大兴街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BEXP6H。
经营者:王光均,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4日,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秦,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光翠,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彝和园二期C区3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NJCNW30。
法定代表人王宗成。
本院受理申请人璧山区正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云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璧山区正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3月9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1年3月10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双方已和解并撤回起诉,申请人璧山区正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1)渝0120执保54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云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29.601723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