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3民初368号
原告:**萍,女,彝族,1974年6月9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
委托代理人:赵光强,牟定共和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7年3月14日生,贵州省盘州市人,住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牟定县共和镇彝和园******。
被告:云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MJCNM30。
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彝和园二期C区30幢。
法定代表人:王宗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培明,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萍与被告***、云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27日,原告以遗漏应当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由原告**萍承担(已付)。
审判员  习在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