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蟠猫乡水冬瓜采石场与云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3民初841号
原告:***蟠猫乡水冬瓜采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3MA6KPD4895。
经营者:非如国,男,1965年2月18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云南群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共和镇彝和园二期C区3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NJCNW30。
法定代表人:王宗成,经理。
被告:**,男,1980年1月18日生,住***。
原告***蟠猫乡水冬瓜采石场与被告云南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蟠猫乡水冬瓜采石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经将砂石料款支付完毕而向本院提出撤诉,属其对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蟠猫乡水冬瓜采石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判员  罗光俊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红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