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1939号
原告:西安兴旺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达***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中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兴旺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1日受理本案,2023年3月23日,原告西安兴旺脚手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兴旺脚手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兴旺脚手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元,本院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西安兴旺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仙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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