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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兴旺脚手架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1939号 原告:西安兴旺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达***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中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兴旺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1日受理本案,2023年3月23日,原告西安兴旺脚手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兴旺脚手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兴旺脚手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元,本院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西安兴旺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仙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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