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803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花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恒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花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花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花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145069元范围内,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花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如需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等事宜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等事宜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