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酉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3125民初1256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泸溪县。 被告:***,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保靖县,现住保靖县。 被告:***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MA4Q4DKK65),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龙马咀仓库原质监局**1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信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劳务工程款91609.6元;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答辩要点: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原告应得的工程款。 被告***信建设公司答辩要点:公司不是适格主体,工程款已支付给第一被告,公司与原告无利害关系,结算工程款应当按竣工图纸面积核算。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被告***信建设公司承建“保靖县***茶岭村村级茶叶加工厂”工程,于2019年9月30日与项目责任人即被告***签订了《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该工程具体由被告***承包施工,该责任书中承包内容:建筑总面积1000㎡,双层,村级茶叶加工厂一座。承包金额:工程采用单价承包方式1、村级茶叶加工厂厂房钢结构主体、内外装饰工程及基础工程按设计图施工,单价按1300元/㎡包干,其中钢结构主体工程由甲方统一订购安装,按600元/㎡计价在工程结算时扣除。2、场坪、场地硬化、挡土墙等附属工程按财政评审分项工程单价下浮5%计价。同年10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内部包工承包协议》,主要内容为:本工程以大清包320元/㎡承包给原告施工,工地所用的架木架树、模板、木方、钉子、铁丝以及木工、钢筋工、架子工、泥工由乙方负责,按图施工,不得私自变更图纸。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给付了原告工程款32万元(按1000平方米,320元/㎡计算),原告认为总工程量为1286.28㎡,被告方还应给付286.28㎡的工程款91609.6元(按320元/㎡计算),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内部包工承包协议》,名为内部包工其实质是***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基础工程转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原告施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故《内部包工承包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但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支付工程款应予以支持。原告认为被告方还有286.28㎡的工程款(91609.6元)没有给付,因该工程量系原告自行核定,且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与竣工图纸均注明了总建筑面积为1014.5㎡,故本院认定原告施工面积为1014.5㎡,原告已领取了1000㎡的工程款,被告方还应给付原告14.5㎡工程款即4640元。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46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0元,依法减半收取1045元,,由被告***、***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00元,原告***承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