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酉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民终14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泸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波,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保靖县,现住保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MA4Q4DKK65),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龙马咀仓库原质监局**1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酉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靖县人民法院(2020)湘3125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出鉴定,被上诉人***、酉信公司表示同意。该案的实体处理与鉴定结果有直接关联,可能造成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靖县人民法院(2020)湘3125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保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