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民终14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泸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波,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保靖县,现住保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MA4Q4DKK65),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龙马咀仓库原质监局**1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酉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靖县人民法院(2020)湘3125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出鉴定,被上诉人***、酉信公司表示同意。该案的实体处理与鉴定结果有直接关联,可能造成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靖县人民法院(2020)湘3125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保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