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5民初908号
原告:江苏华尔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万鸿华庭11幢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6328717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太仓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188号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9183083J。
法定代表人:于修阳。
原告江苏华尔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华尔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尔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6元,减半收取2483元,由原告江苏华尔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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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