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703财保38号
申请人达州正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对被申请人在建行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账号的资金455323.96元;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行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账号上的资金455323.9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案件申请费2797元,由申请人负担。
若需申请延长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限届满前提出,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小旋
书记员 朱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