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鹏强建材有限公司、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2财保4号
申请人:四川鹏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定县甘露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22066771000T。
法定代表人:孙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银桥,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天恒花园G幢第3层以西向东第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55764653R。
法定代表人:王康华。
申请人四川鹏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申请人并未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相应财产线索,只提供了相应银行卡账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恒建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账户1158××××5100中的4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四川鹏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云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吕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