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3233执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红原县万泉五金机电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233MA64FQND7K,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刷经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55764653R,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天恒花园G幢第3层以西向东第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原县万泉五金机电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3233执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国 贤
审判员 王 兆 辰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