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02民初777号之二
原告: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天恒花园G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5576465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诚忠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7栋4层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DGLBR5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诚忠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11元,减半收取6105.5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0875.5元由原告中恒建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