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诚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7民初58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诚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馆驿后2号901室、902室、9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 原告(反诉被告)城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城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反诉原告***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城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对反诉被告城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城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