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杭滨商初字第484号
原告杭州茉莉花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晖路1757号中兴大厦1403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苗,总经理。
被告浙江诚邦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驿后2号902室。
法定代表人方利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茉莉花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诚邦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合同只是约定“杭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具体约定哪个法院,属于约定不明,故本案应该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据此,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合同只是约定“杭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具体约定哪个法院,属于约定不明,应该依据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告同意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费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