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27民初464号
原告:河南省青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雪松,公司经理。
被告:汉中广丰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何纪荣,公司经理。
河南省青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广丰捷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7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青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以被告方已付清7272元施工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青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陈英儒
二0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怀文
书 记 员 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