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2执异21号
异议人***,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武汉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泾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96325985M。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 嵘
审 判 员 龚 瑜
审 判 员 彭 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玲玲
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