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4执保172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7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15日,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申请人:武汉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96325985M。
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92406980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汉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武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川0504财保1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武汉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万元的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间不得擅自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兴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涂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