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鸿源盛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2087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鸿源盛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第F4-6,7(6)******。
法定代表人:胡军。
被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泾河街道十字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许宗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03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贵州鸿源盛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4497.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前述还款义务,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497.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金额的收入。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郑 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 垚
书 记 员  黄森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