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江口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81执872号
申请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泾河街道十字东街7号(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96325985M。
法定代表人:许宗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江口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691771065J。
法定代表人:谢爱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江口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7)鄂0381民初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红
审 判 员 江 涛
审 判 员 白云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军华
书 记 员 陶婧媛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