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华龙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济宁华龙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闫自财与***、济宁华龙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6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91民初901号
原告闫自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济宁华龙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闫自财诉被告***、济宁华龙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自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自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9元,由原告闫自财负担。
审判员俎彤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