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华龙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肖某某、孙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民终38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北湖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济宁高新区第四中学(原名济宁市任城区接庄中学),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街庄村。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审被告:济宁华龙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891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891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黄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