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执18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华龙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鲁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16)第609/72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宁市鲁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88242.3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建国
书记员 张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