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华龙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济宁市鲁深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华龙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执复96号
复议申请人济宁市鲁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深置业公司)不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宁中院)(2020)鲁08执异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同时具备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和给付内容两个条件。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济仲裁字(2017)第442号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华龙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鲁深置业公司交付涉案建设工程资料、建材合格检测报告、桩基检测报告,签署基本监督资料,签署基础工程验收手续。该项裁决对提交的“涉案建设工程资料、建材合格检测报告、桩基检测报告,签署基本监督资料,签署基础工程验收手续”均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在执行程序中无法确定实际执行的内容,属于给付内容不明确而无法执行。济宁中院在执行内容不明确且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裁定撤销(2019)鲁08执恢128号执行通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复议申请人鲁深置业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济宁中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驳回济宁市鲁深置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8执异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付本超 审 判 员 石少红 审 判 员 陈居山
法官助理 刘 娟 书 记 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