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7民初285号
原告:***,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被告:济宁华龙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5924797W,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济宁任城韵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济宁华龙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