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中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莱州中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民终1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中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林家北流村枫林家苑西沿街楼7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永乐,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晓丽,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系被上诉人儿媳。
上诉人莱州中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1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莱州中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莱州中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莱州中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青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