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民初5683号
原告:战会珍,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口正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口正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口市东江街道*****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口时候东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任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中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林家北村枫林家苑西沿街楼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3445691026。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战会珍与被告龙口市东江街道*****民委员会、莱州中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战会珍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战会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战会珍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