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中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王淑青与莱州中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81执1258号之二 申请人:王淑青。 被执行人:莱州中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莱州中通环境服务有限公 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03日 冻结了被执行人莱州中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9512.6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莱州中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522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