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中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莱州中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3民初3117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中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市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莱州中通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