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13民初2791号
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7601912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和新,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煜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7600349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煜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标的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于2017年12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煜生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