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684执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宜城市红阳造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阳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板桥店镇继红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红阳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鄂0684民初2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红阳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红阳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红阳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鄂0684执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