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红阳造林有限公司

某某、宜城市红阳造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84民初2150号
申请人:王悦明,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申请人:宜城市红阳造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板桥店镇继红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邱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王悦明与被申请人宜城市红阳造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阳造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悦明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红阳造林公司对宜城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享有的债权33万元。并提供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悦明为维护其合法权利,使案件审理后能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3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城市红阳造林有限公司对宜城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享有的债权33万元,冻结期限为壹年,从执行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王悦明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学锐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俊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