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红阳造林有限公司

宜城市红阳造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84民初21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悦明,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申请人:宜城市红阳造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板桥店镇继红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邱阳,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悦明与被申请人宜城市红阳造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阳造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9)鄂0684民初21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红阳造林公司对宜城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享有的债权33万元。王悦明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悦明与红阳造林公司就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达成协议后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宜城市红阳造林有限公司对宜城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享有的债权33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王悦明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学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雪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