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5174号
原告:**月,女,汉族,1991年4月21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现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和洁能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0号楼14层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1427995L。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月诉被告北京信和洁能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70元,减半收取206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85元,由原告**月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屈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 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