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02民初196号
原告:益阳市资阳区途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社区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PBC1D2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焰明,益阳市资阳区铁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诚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408号麓***小区E11栋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NFA07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益阳市资阳区途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诚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益阳市资阳区途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资阳区途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市资阳区途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6.68元,由原告益阳市资阳区途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