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积粮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广积粮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恢79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广积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广积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11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银行、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后又再次发起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9月14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8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及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9月1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上门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229921.67元,尚有229921.6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 审判员 秦 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