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祥源恒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祥源恒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7民初6370号
原告:四川省祥源恒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荣华南街366号7栋1单元4楼4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站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僮,四川经实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
原告四川省祥源恒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恒公司)与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晓军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祥源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基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源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47432.08元及利息(以547432.08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荔园悦享花醍项目建设工程防水渗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银润路437号荔园悦享花醍项目的防水渗水处理工程。原告实际于2020年8月20日进场施工,9月19日经被告组织验收项目合格后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提交被告审核后,确定最终工程造价为847432.08元,被告共计支付300000元,现尚欠547432.08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
被告国基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荔园悦享花醍项目建设工程防水渗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银润路437号荔园悦享花醍项目的外墙防水渗水处理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量暂定25000平方米,工程竣工按实际面积结算,综合单价为36元/平方米。合同还对工期、工程质量、价款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2020条9月19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0月14日双方办理了工程结算,经被告审核确认工程结算价847432.08元。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尚欠547432.08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批表、结算书、转账凭证、催款函等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间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进行施工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继续支付工程款及承担资金利息的违约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祥源恒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7432.08元及资金利息(以547432.08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9347元,由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谢晓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