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7589号
原告:湖南裕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道河东大道89号丝绸广场0101005号附三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恒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月华路8号湘潭恒大翡翠华庭恒大影城及商业0101001号。
法定代表人:邹毅烽。
原告湖南裕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恒泽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裕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裕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