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5540号之二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5370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永泽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北路安沙段168号安沙国际建材城一期6栋115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裕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道河东大道89号丝绸广场0101005号附三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被告:唐山威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东侧裕华道南侧梧桐大道四期商业D4-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雄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板塘街道***9号宝安江南城29栋1**0101002、0201002、0301002号。
法定代表人:**美。
被告: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3楼356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湘潭铭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路口社区井坡组59号(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汨罗市吾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社区汨水花园一楼1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永泽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裕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威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雄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湘潭铭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汨罗市吾上装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被告湖南裕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威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湘潭铭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原告申请公告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湖南裕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威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湘潭铭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洪 灿
书 记 员 诸 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