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81民初2815号
原告:***,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女,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荣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红山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荣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按照变更后的诉请金额计算),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