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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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6563号
原告:东阳市横店振豪建材店,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米塘社区。
经营者:***,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米塘社区米塘57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荣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牌头镇红山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东阳市横店振豪建材店与被告浙江荣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东阳市横店振豪建材店于2022年7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横店振豪建材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阳市横店振豪建材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计232元,由原告东阳市横店振豪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