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民初3475号
原告:辽宁翼丰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锦市兴隆台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锦市兴隆台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辽宁翼丰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辽宁翼丰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翼丰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65元,由原告辽宁翼丰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应予退还原告1265元。
审判员 张 阳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