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8民初3530号
原告: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塔街道五童**1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8495258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周立泰(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53099906D。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圣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宁河街道太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673396425P。
法定代表人:彭希。
原告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圣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